最近,位于北京的某食品与保健品制造公司财务经理李女士,比平时忙了许多。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后,他们公司几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销商纷纷打来电话,询问应当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根据上述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李女士分析后发现,这几家经销商中,部分经销商销售情况较为平稳,单月基本不超过15万元,但按季度累加会超过45万元;有的经销商销售业绩起伏波动比较大,个别月份高于15万元,但按季度累加来看,大部分季度不超过45万元。“我告诉他们,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销售情况去选择。相比较而言,前者更适合按月纳税,后者更适合按季度纳税。”李女士说。
记者梳理:税收选择权广泛存在
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包括适用政策的选择权、纳税方式的选择权、税务处理的选择权等多项内容,广泛存于不同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台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纳税人自主选择内容的文件就有约20份之多。
目前,不少税种的相关规定赋予了纳税人税收选择权。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相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或者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在征管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多缴税款或依政策完成的退税申请获批后,可以选择抵减后续应纳税款或者直接退税;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纳税人可在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三种方式中选择。
在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等业界专家看来,近年来涉税政策中给予纳税人更大的选择空间,一方面体现出政策制定时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差异与需求,不搞“一刀切”,更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另一方面,也深刻地反映出对纳税人权利与利益的尊重和维护,让其可以更自由灵活地适用政策,两利相权取其重。赋予纳税人税收选择权,有助于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精诚共治。
专家分析:选择权也是一种红利
综合记者对多家企业财税负责人的采访情况看,企业对税收选择权普遍欢迎并高度重视。益海嘉里集团财务副总监付铁、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戴重辉均向记者表示,从企业的实践情况看,不同的选择会给企业的税负水平、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带来不同的影响,而选择权的存在,意味着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效益最大化安排。
A公司为了整合现有资源,拟将其生产线全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生产线剥离后,A公司不再具备生产功能,成为持股平台公司。该生产线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公允价值为3亿元。A公司目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0万元,且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假设该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A公司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处置该生产线需要确认所得2亿元,该所得应并入A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企业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5000万元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充分使用,但需要当年确认所得1.5亿元并计算缴纳相应税款,此部分产生企业所得税3750万元(15000×25%),会对资金压力、资金效率等产生影响。
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可以暂不确认本次资产的转让所得2亿元,好处是可以减缓税款支出带来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发挥资金价值,但由于A公司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0万元,且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这样一来很可能就“浪费”了其未弥补的亏损,相当于“浪费”了1250万元(5000×25%)可以少缴的税款。
若该交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A公司还可以有另一种选择:将2亿元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即本年确认4000万元的所得,该所得应并入A公司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企业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选择虽会“浪费”10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相当于“浪费”250万元(1000×25%)可以少缴的税款,但可以更好地兼顾资金使用和税负成本。
“由此可见,不同的选择的确会给企业的税负、资金情况等带来不同的影响。”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说,倘若A公司只考虑本环节的税负成本因素,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无疑是最优方案;倘若要兼顾资金使用和税负成本,选择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分期确认所得无疑更加合适。
“可以说,税收选择权本身也是一种红利。”孔令文说,这种红利包容了不同纳税人的差异,为其综合考量税务、财务、业务等多重要素并作出最优决策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所带来的利好有可能体现在税负成本降低上,也有可能体现在资金利用效率、生产经营业绩等其他方面,而不论体现在哪方面,其最终效果都是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
税负考量:跳出局部看整体
管理学大师赫伯特·西蒙有一句名言:“管理就是决策。”面对税收选择权,企业权衡利弊做出最佳决策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需要不断提升“选择”能力。
多位业界专家均向记者表示,企业在面临选择时,应将业、财、税等各项关键要素进行统筹考量,详细分析测算每种选择可能给税负成本、财务资金、商业合作、生产经营等带来的影响,然后立足企业整体经营发展的角度对比分析利弊得失,进而选出最合适的“选项”。在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看来,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在进行选择时不能仅从单独主体考虑税收结果,应当从集团整体角度考虑能否实现税负最优。
益海嘉里集团财务副总监付铁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益海嘉里集团为保障粮油食品运输健康安全,专门成立了一家物流配送子公司。去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物流运输子公司符合政策规定。不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子公司享受免税优惠后,将无法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铁详细测算后发现,倘若该子公司享受免税优惠,从整个集团的税负情况来看反而“得不偿失”,因此选择了放弃免税优惠。“大中型企业集团旗下往往有许多主体,在进行选择时不能只着眼局部,否则很可能因小失大。”付铁说。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商业模式、业务流程等展开系统性分析,其中尤其要注意分析不同税收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彼此影响。对此,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戴重辉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他举例说,在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款是否应当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就需要结合其他税收政策进行系统分析。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减少补助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成本。
“但是,实务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戴重辉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倘若该笔政府补助的性质就是针对研发活动的,或者企业准备将其用于研发,那么就需要对适用不征税收入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不同优惠力度情况进行测算和对比,这样才能知道税务成本最优的选项是哪个。“企业要熟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要注重分析同一税种内的协调性和不同税种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更系统地看问题、做选择。”戴重辉说。
高丽霞提醒,面对税收选择权,企业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降低税负,但是税负最优不一定意味着税负最低,最适合自身的才是最优的。比如,有些企业一味追求自身税负最低,却忽略了上下游产业链上其他合作伙伴的感受,未能在税收利好的享受和税负的承担方面做出合理的让步,最终有可能失去重要的合作机会。
有关专家还提醒纳税人,在做出合适的选择后,后续的管理能力也要跟上。一方面,企业要结合自己的选择,严格对照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及时报送,需要留存备查的注意保存,确保准确合规适用政策;另一方面,要对方案的落地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看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如果实际执行情况和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看能否通过改变商业模式等策略进行修正;或者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在政策执行到期后重新进行更好的选择。”高丽霞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4月16日,05版
本报记者 康晓博 通讯员 刘浩彬 张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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