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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大案反思:具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可以代理出口业务吗?

信息来源:扒开税雾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4-27 15:15:02  

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兴弘嘉公司)等涉税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兴弘嘉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单位与郭某、施某、彭某等十余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至此,河北省首例生产型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尘埃落定。

成立专门办案组

“‘7·15’兴弘嘉公司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是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一起案件。案件由衡水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兴弘嘉公司等两家单位、郭某等十几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刘斐介绍说。

2010年11月至2014年7月,以被告人郭某、施某为首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以兴弘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平台,接受福建、广东、山东、河南等20余个省市、300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购买报关单证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高达4.2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该案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层级复杂,多种犯罪相互交叉,涉案金额之大全省罕见。 

2017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受理了此案。案件涉及两被告单位、27名被告人,共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6项罪名,1224册卷宗堆满了整个会议室。此案引起河北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确保办案效果。 

当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虽已施行,但没有成功实践的经验。而本案检察官办案组的成立,成为新办案机制实践的突破口。公诉一处为组建办案组,打破原有内设机构和办案单元的限制,由副处长刘斐担任主办检察官,挑选有承办专案经验的检察官张继辉和出庭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助理高晓梅、王晓薇组成了兴弘嘉案检察官办案组。 

在办案分工方面,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总体质量和外联协调,检察官负责案件审查分工和骗取出口退税核心主犯,检察官助理按犯罪集团结构分别协助审查下游虚开和单证犯罪事实。优秀的人员配备和科学的职责分工,成为案件攻坚克难的先决保障。办案组首先将案卷重新排列、逐一登记,梳理出以兴弘嘉公司和郭某为核心的辐射点,以五大分支的涉案人员为枝干,以开票买卖单证、买卖外汇、申报退税四个骗税环节为脉络的证据体系。 

在对证据进行全面覆盖审查的基础上,办案组也没有忽视案件的细微之处。办案组先后3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通知书》,查明了关键电子数据、物证来源的合法性;讯问上诉人过程中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确保公安机关取证无瑕疵;及时发现上诉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情况,与省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协调完成讯问,严防办案风险。通过对全案审慎细致的审查,办案组如期完成了工作计划,并形成了近30万字的综合性审查报告和10余万字的庭审预案。 

多方走访专业咨询【看了本文,小编觉得确实需要相关出口退税政策的专业咨询——编者注】 

办案检察官介绍,出口经营权分为传统的自营出口权(含视为自产产品出口)、外贸代理出口权和新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贸综服企业)出口。本案是实践中少见的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从全国范围看,并不少见——编者注),涉案企业是否具有代理出口经营权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权,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涉案企业是否具有代理出口经营权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权并非本案焦点,焦点为涉案企业是否假报出口、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编者注)。

郭某辩称兴弘嘉公司是贸综服企业,具有自营出口权。该公司以自营名义代小微企业出口货物并办理相应退税手续,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被告单位及其个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该辩解因具有专业性而令人迷惑。 

为充分了解我国出口相关政策背景,办案组先后走访了河北省商务厅与石家庄海关。了解到省商务厅对外贸企业已由管理转为宏观政策指导,海关部门虽对货物出口监管进行了详细解析,但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相关问题,涉税问题的迷惑依然未解。大家调整思路,向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多轮专业咨询,办案组明晰了出口报关及退税程序。经了解,国家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即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一般以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两种形式从事对外贸易: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视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出口权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门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企业)代理出口。 

“本案中兴弘嘉公司是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而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法不能代理出口业务。”检察官张继辉告诉记者,“该公司利用自营出口资格,将他人货物伪装为自己生产的货物报关出口,并通过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等制造自营出口的假象,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使国家税款遭受巨额损失,其行为实质是骗取税款的犯罪行为。” 

法庭交锋维护正义 

本案大部分上诉人在衡水市,2018年6月7日,河北省检察院办案组全体成员在衡水市中级法院出庭,14名上诉人、2名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及14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从当日上午9点持续到晚上9点,历经12个小时。 

庭审前,办案组核实并重新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向合议庭提出开庭审理范围、庭审方案等问题的建议,积极做好开庭准备,通过庭前会议将影响庭审效率的因素予以排除。鉴于本案证据在一审已全部出示和质证,在征得合议庭同意和辩方意见之后,出庭检察员将证据综合总结为七组并进行了展示,此次庭审焦点在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上诉人郭某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长期从事纺织品对外贸易,熟知对外贸易理论和交易习惯,兴弘嘉公司聘请了知名律师进行辩护。庭审中,郭某按照“为小微企业提供出口平台,为平衡账目虚开发票,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逻辑进行自辩,指责办案人员不懂对外贸易政策。面对此种情况,办案组沉着冷静,通过发问,引导其对兴弘嘉公司违规之处进行客观陈述。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先于检察员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原计划的常规答辩和出庭意见显然不利于指控犯罪。 

为增强指控的有效性,检察员首先简化对全案事实、证据等的正面立论,转而直接针锋相对地发表驳论。特别是对郭某反复强调的对外贸易政策问题,检察员全面梳理了我国自2006年至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外贸易和涉税政策性文件,引用规定纠正郭某对国税总局2006年第24号通知和2014年第13号公告的曲解,宣读并解释了郭某不掌握的2017年第35号公告的内容,解读了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出口各个环节征税的机制和操作方式,明晰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权的形式和特征,揭露了兴弘嘉公司将他人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 

“兴弘嘉公司除了利用该公司自营出口资格,将他人货物冒充为自己生产的货物,进行单证交易之外,物流、报关都是由联系业务的中间人完成;货款回流、收汇均为获取退税款而人为操作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均系虚开;上述出口退税的必要环节均是通过非正当途径形成。最终的结果使本不能获得出口退税的国内贸易,被伪装为该公司的自营出口业务,获取退税款,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检察员指出,兴弘嘉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始终严查的“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购买外汇(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进行出口”的“四自三不见”行为,不符合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自营出口的规定。其假借自营出口之名,行骗取出口退税之实,应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予以惩处。 

检察员强调指出,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多个环节当中,必然会支出一定的犯罪成本。而兴弘嘉公司申请获取的退税扣除买单费用、开票费用等犯罪成本之外,仍有巨额利润空间。这正是该公司持续犯罪4年之久的真正原因。该公司非法骗取的税款,应当依法追缴。 

在完整的证据体系和细致的法律政策解读面前,兴弘嘉公司及郭某等人未能再提出有效辩解。出庭检察员不仅出色地履行了指控犯罪的职责,还为上诉人及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精彩的税收法律政策课。 

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关于兴弘嘉公司等单位、郭某等上诉人的涉案事实定性、罪名、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出庭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兴弘嘉公司等单位、上诉人郭某等骗取出口退税的人员所提上诉理由均被驳回。二审法院仅对上诉人赵某(由十二年改为十年)、贾某(由十ー年零六个月改为九年)的刑期作了适度调整。 

案后说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 张继辉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鼓励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化税收征管程序。作为企业经营人员,如果以此为契机,潜心研发产品技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创新优化企业管理,或可突破企业发展的困境。但是有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将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曲解为放松监管,将国家营造企业良好经营环境,误读为降低违法成本,允许打“擦边球”。他们专门研究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假出口之名,行真骗税之实。骗税行为导致财政税收严重流失,本应还税于民的巨额税款,变成了不法企业主口中的肥肉;来源不明的外汇逃避监管流入境内,给外汇管理造成了严重隐患;对于骗税企业来说,原本只是面临暂时经营困难,而犯罪后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其他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力逐渐削弱。可以说,骗税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

本案造成了国家数以亿计的税款损失,数家公司濒临倒闭,2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机关日益强化监督职能的背景下,办案组对案件自身及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做了三方面的认真梳理和初步思考。一是要构建行之有效的涉税案件取证机制。涉税案件的取证工作范围广、难度大、时效性要求高。同时,在电子数据、涉案物品的提取和移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诸如此类新老问题,容易导致客观证据链条关键环节的缺失。二是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外联咨询机构和机制。在遇到政策理解和实践操作问题需要进行对外咨询沟通时,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咨询。行政机关在对接咨询的时候,存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不畅的情况。应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咨询机制,畅通检察机关与外脑之间的主动脉。三是延伸监督职能,参与完善社会治理。本案自2010年开始至2014年案发,历时近4年。兴弘嘉公司和郭某能够持续犯罪,与税务监管的滞后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办案组将以此案为切入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挖掘税务机关对于骗税企业的监管漏洞,寻求解决的措施,适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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