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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先卖后买的财税处理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1-21 08:38:23  

  编者按:最近,有老师咨询,跨期先卖后买货物,是否有虚开增值税风险。现就货物先卖后买有关财税处理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1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13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13%,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收讫货款。2022年1月,A公司才从C公司购进销售给B公司货物,支付货款含增值税79.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给C公司,C公司确认收货并验收入库。

  问:A公司先卖后买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一般地,纳税人销售的货物为自家仓库库存或者生产的货物。

  实务中,也有纳税人"先卖后买"的销售货物的情形,应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A公司以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于2021年12月开具发票、收讫货款,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确认销项税额13万元,在2022年1月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件税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是,实务中,有老师会担心:以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每日一税认为,以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也合法。

  虚开发票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A公司只不过销售货物提前开票而已,并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业务也是真实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虚开发票的政策,请参阅本微信公众号《最新最全:虚开发票有关的政策梳理》(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有详细梳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中指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可见,纳税人以“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进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合法的。

  二、企业所得税

  A公司虽然于2021年12月开具发票、收讫货款,但A公司2022年1月才从C公司购进销售给B公司货物,销售给B公司货物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另外,2021年12月,因A公司尚未购进已经开具发票且收取货款的货物,其成本无法计量,不符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在2021年12月不得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于2022年1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会计处理

  1.开具增值税发票时(2021年12月)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收讫货款,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2021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预收账款——B公司  113万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采购货物(2022年1月)

  借:库存商品  7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万

  贷:银行存款  79.10万

  4.确认销售收入(2022年1月)

  借:预收账款  113万

  应收账款——B公司  113万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万

  贷:营业收入  100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成本  70万

  贷:库存商品  70万

  总结:纳税人先卖后买跨期销售货物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期,确认增值税收入;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收入;买回货物,发往客户,客户验收入库,会计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

  跨年进行先卖后买货物,由于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申报表的收入项目数额不一致,实务中,提醒企业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司法税案】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票,以后取得进项发票,业务真实,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参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3行终164号)

  思考: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晚于会计收入时间时,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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