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诉讼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务诉讼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虚开专票案“月末税负控制倒推进项”证人证言 的质证意见

信息来源:Top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06 09:28:17  

笔者经办一起开票金额超10亿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公诉方的证据中有集团各企业财务人员的数份证人证言,大意是说,每到月底,集团财务总监就要各集团企业财务人员计算本企业本月的增值税税负率,如果达不到多少,就要企业之间做交易,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税负率。公诉人视为指控企业虚开专票的重量级证据。以下是笔者在庭上的质证意见,法官极其用心地倾听。

看质证意见之前,各位需先了解一下该集团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对以下笔者的质证意见有理解的基础。

【经营管理模式】

某集团经营油品,集团由数家独立法人企业组成,各自单独设置财务账进行会计核算,由集团财务部直接统一管理。集团中有一家企业具有资金实力和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能够以大批量采购的优惠价格采购油品,还有另一家企业具有加工能力,能够生产调制不同种类的油品,其余几家规模较小企业也有自己的采购渠道,只是量较少。整个集团油库共用,油库管理只对油库的进销存记账,不对各企业单独的库存进行进销存记账,即,油库只登记对集团外的客户的采购与销售记录进入库库存账,对集团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登记进入库。由于各家企业都有各自的客户,只要油库有客户需求的油品,凭借企业开具的提货单油库就发货,而不论这些出货的油品在该企业财务账上有无库存。因此,必然出现甲公司对外销售油品时,甲公司的财务账上没有库存,而乙公司的财务账上有库存,即甲公司卖了乙公司的油品,那么,月末时甲公司就必然要把已经先卖出去的油品向乙公司采购回来,于是发生甲乙之间的关联交易,即先卖后买,这种关联交易自然不发生油品的出入库。

以上是笔者对该案该集团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解释,当然,10多个财务人员、库管员都说是没有真实交易,专票是虚开,笔者之后会另写一篇关于专业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文章再深入探讨,笔者接触到的大量专业性案件,这种情况都非常突出,其实,大家用脑想一想,如果证人有何资格有能力对专业问题定性,还要法官来做什么。该案,数名企业财务有关“每月月末集团根据税负控制倒推推进项”的证言,言下之意就是,集团每月月末根据预先设定的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各企业缺多少进项,若某企业进项不够,就要其他企业开具专票给该企业。这么猛的一听,企业还真是在没有真实交易下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证言,确实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坚信企业就是虚开犯罪,法庭对此也是十分的疑惑。以下是笔者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证人证言有此一说:“每月月末,集团根据税负控制倒推推进项”,证人的这一说法,是由于这些证人处于基层岗位,不具有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致。

增值税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采购成本×17%=(销售收入-采购成本)×17%=进销差价×17%,采购方的采购成本=销售方的销售收入。可见,增值税税负率与进销差价直接关联。油品市场是一个比较公开成熟的市场,企业成本加价率基本上比较固定,毛利即经销差价基本上保持在一个比较固定的数值范围内,这个范围基本上就是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增值税月末税负如果偏离这个比较固定的水平,说明企业发生了销售业务但对应的采购业务还没有完成。本案,集团财务部通过月末对增值税税负率的检查,就能发现企业是否发生了先卖但还未买的情况,一旦税负率明显偏高,即表明该企业卖掉了其他公司的库存,必然需要将这些已对外卖掉的货物完成其对应的采购。财务部经检查核实确定后,就会通知这些相关企业完成内部交易,由销售方向采购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货物物权转移手续。所以,月末税负检查只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和方法,统计确定开具发票企业开票对象开票金额,全部是基于真实交易。基层财务人员只看到了事情的表象,却不理解其实质,正所谓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以致谬以千里,误导侦查机关、公诉机关。

【感慨】

税务案件,如果辩护律师不了解企业经营事务,不能准确梳理出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特别是本案,如果辩护律师没有财务管理实践基础,不了解企业库存实物管理以及库存财务管理的差别,不熟悉财务管理的手段,以上证言真是坐实了虚开指控,企业只能是百口莫辩了。

(作者:许义娜)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务诉讼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