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无垠”群朋友反映提问资管产品管理人可否退税有回复不可退税的这个情况。鉴于管理人业务的特性,以及资管产品本身的复杂性,笔者负责任地说:资管产品管理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额也可退税。
资产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资管产品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形式上需要借助基金合同这个载体。这种关系的实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投资人)承担,并仅以受托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名义进行投资。
资管产品非常广泛,按照产品设立人的不同划分,可分为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而受托管理、运营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了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留抵额可不可以退
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另一部分是其他服务,也称自营业务,包括对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服务。
具体核算上,按惯例以及新出台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的通知规定,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的资管产品采用单独会计实体进行核算,并不与自营业务销售相互混合。同时,依据财税〔2017〕56号等文件规定,管理人提供的自营业务应当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相区别,分别核算这两部分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否则不得适用3%简易计税规定。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一般纳税人)自营业务的增值税如有留抵额,并符合条件,是可以退税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现有相关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资管产品管理人可借鉴使用。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③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资管产品管理人留抵退税要分清哪些情况
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需分清两种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可以申请存量、增量留抵退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是全行业条件的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自营业务增值税留抵退税理论上可以退税的。然而,相比14号公告来说多了一个条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满足这个条件适用政策相对会比较苛刻。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2)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时,资管产品管理人自营业务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的小微企业标准。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以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2019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6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7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什么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资管产品管理人留抵退税什么时候可以退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按照14号公告,之前4-6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适用39号公告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本月开始,管理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纳税人办理退税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
资管产品管理人既有资管产品简易计税,又有自营业务一般计税,发生欠税时可不可以用简易计税税额抵减计税项目结存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按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转为“欠税”前,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含其滞纳金、简易计税形成的欠税,不含预缴增值税)后,再申请增值税增量及存量留抵退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函〔2004〕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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