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杭州峰会公报中,与会各国领导人共同承诺完善制度,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能力。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三反”工作推进方案。在此背景下,四川省眉山市地税局与眉山市人民银行深度协作,挖掘金融大数据中的涉税信息,利用金融情报开展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反逃税工作,获得实质性突破。
近期,四川省眉山市地税局根据市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情报,成功对本市一名高收入、高净值(以下简称“两高”)自然人实施定向税务稽查,查补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工作进行了一次富有成效的探索,也为2017年的稽查工作画上了圆满句号。
瞄准“三反”目标,税警银搭建情报交换平台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2017年5月,眉山市人民银行、公安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四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议税、警、银三方四部门协作开展“三反”工作等相关事宜。
三方本着“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三反”工作中各方的职责及需求、联系协作机制构建和信息传递平台搭建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定期召开四部门“三反”联席会议,各方明确“三反”联络科室及联络人员,各方提供工作需求动态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联席会上,眉山市地税局向市人民银行提出了协作机制建立后的首项情报协作需求——共享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也就是希望人民银行能为税务机关开展“两高”自然人税收监控提供相关的金融情报,眉山市人民银行积极回应。双方围绕可疑交易报告的共享范围、情报交换的流程等问题展开了详细讨论,确定了具体操作方案。
金融情报提示,一自然人账户显逃税迹象
2017年6月,也就是税银金融情报交换平台建立后不久,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自热人黄庆(化名)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该可疑交易报告显示,眉山市人黄庆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比如,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还有,黄庆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根据这些异常信息,银行可疑交易报告认为黄庆存在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嫌疑。
紧盯疑点线索,制订直接检查当事人方案
接到这份可疑交易报告后,眉山市地税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全面分析,同时指派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黄庆展开摸底调查。
经过调查,稽查人员确定,黄庆的个人结算账户在两年间共与45家公司发生了资金往来,这些公司位于安徽、四川、北京、上海和重庆等5省市,其中多家公司由黄庆控股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黄庆控股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中有7家位于眉山市,黄庆个人账户与这7家眉山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共489笔,占其与公司账户间资金往来总笔数的26%,交易金额达50653.21万元。
分析调查所获信息,稽查人员认为,黄庆与其控股或参股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资金交易规模与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和经营规模不匹配,很可能存在取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薪金、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均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补收相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本案中,黄庆在眉山市的控股或参股公司多达7家,通过银行可疑交易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往来情况,稽查局尚无法准确识别出其可能取得所得的公司,而如果通过检查本案涉及所有扣缴义务人的方式逐一核实黄庆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显然会效率低,耗时较长,很可能会造成有关税款难以追缴的后果。
怎么办?经过深入研讨,眉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以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所载线索为抓手,直接对黄庆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该局制定了先约谈黄庆让其自查、再根据自查情况对其展开重点检查的方案,并拟了详细的约谈提纲。
约谈+自查,对当事人追缴4000万元个税
按照方案,稽查人员迅速约谈黄庆。
约谈中,稽查人员针对黄庆的情况向其详细说明了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并告知税务机关已掌握其银行账户频繁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希望其认真梳理、核实有关交易情况,主动补缴未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为确保自查效果,眉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向黄庆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重点排查从眉山市控股或参股公司取得的四类所得是否存在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是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二是股息、红利所得,三是股权转让所得,四是从控股或参股公司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和经营而推定征税的所得。
得悉税务机关已掌握其账户信息后,黄庆知道自己的逃税谋划瞒不住了。他非常积极地配合稽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认真进行税收自查,并在稽查人员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显示,黄庆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经过仔细审核,眉山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可了这份自查报告,督促黄庆及时补缴税款。黄庆应允,并先后于2017年7月和9月两次补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200万元,并制定了剩余1800万元应补税款在2018年2月底前分期补缴入库的缴纳计划。
至此,一桩有关“两高”自然人的反逃税案顺利收官。
这是四川省首例税银协作反逃税案件,很典型,很有启示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国内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越来越多,自然人获取所得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自然人税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打击自然人逃税、避税,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国内关注的问题。本案例利用金融机构大数据成功查处“两高”自然人黄庆的逃税行为,为地税机关借力金融情报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积累了重要经验。我觉得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以下几点值得同行借鉴。
获取金融大数据是基础。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的瓶颈在于,地税机关凭借现有权限和力量,很难准确掌握自然人纳税人的收入数据。而作为自然人账户管理和金融服务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轻松掌握自然人的交易数据,其金融大数据能够有效解决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准确掌握自然人收入,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地税机关从金融大数据中获取涉税信息是个可靠的基础。
搭建税银情报交换平台是关键。金融机构负有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在地税机关与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之间建立金融情报交换平台,可以让地税机关准确获取关系到自然人收入的金融数据,也将金融机构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整合到反自然人逃税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数据和数据分析,自然人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都能得到有效提升。
税银通力协作是保障。仅搭建税银情报交换平台是不够的,在情报交换方面,地税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还需要制订具体、细化的协作方案。本案中,眉山市地税局根据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向人民银行提出数据需求,金融机构依照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根据地税机关的需求及时传递金融情报,三方围绕反洗钱、反逃税通力协作,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瓶颈才得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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