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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应注意的细节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wutong  发布时间:2021-05-18 09:30:51  

工资支出是每个企业必须发生的一项重要成本,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项目,工资支出同时还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工资支出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正确性。

一、工资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可见,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前提是必须实际支付。即: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 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支出,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 前扣除。

二、工资支出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又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工资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合理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同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 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 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 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 除。

五、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五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七、“季节工、临时工”等工资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 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 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由此可见,企业工资支出的对象既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也包括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支出需区分两种情形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 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八、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可在实发年度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 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不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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