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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部转让后就所欠税款双方可协商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wutong  发布时间:2021-05-19 13:39:37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期间审计报告披露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转让双方会通过《转让合同》来约定目标公司相关负债的承担问题,对于目标公司所欠税款问题,由承担,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中房合肥公司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公司持有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置业公司或目标公司)10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此外,公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中专门明确:不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范围内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未披露的转让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后海亮地产公司通过投标最终以96185.34万元成交,并于2011年9月8日与中房合肥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海亮地产公司依约支付首付款48092.67万元,于2011年11月15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中房置业公司更名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亮地产公司),与此同时,中房置业名下的房产项目均转移至安徽海亮地产公司。

海亮地产公司在接收目标公司后了解到,中房置业公司还存在多处资产不实、存在大量的未披露债务等情况,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补缴税收的情形,中房合肥公司对此未披露。所欠税款如下:1、中房置业公司广德分公司因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2010年度少缴纳税款。安徽海亮地产公司已实际代为缴纳税款1847486.82元,滞纳金516671.62元。2、中房置业公司在2009年7月成立时,其房地产部分资产从中房合肥公司无偿划转,涉及资产总额为530360200元,根据税法规定转让目标公司应缴纳4%的契税及25%企业所得税,未办理纳税申报。两项共计应缴税额为132224076.09元。

海亮地产公司可以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以上费用吗?

二、律师分析

(一)海亮地产公司可将中房置业公司广德分公司所欠税款在转让款中扣减

中房合肥公司(甲方)与海亮地产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六)转让目标公司不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形,若转让目标公司因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甲方承诺全额承担该补缴或被处罚的费用,保证转让目标公司及乙方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因该项约定签订在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的《产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中房置业公司广德分公司2010年度税款少缴属转让前的债务,《评估报告》没有披露,海亮地产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予以补缴并支付相应滞纳金,该款应从转让款中扣减。

(二)海亮地产公司不能提前扣减中房置业从中房合肥公司无偿划转部分所欠税款

中房置业从中房合肥公司无偿划转部分没有纳税,海亮地产公司认为,中房置业存在偷税行为,其应提前将此税款扣留,以预防潜在的税法风险。但实际上,中房合肥公司于2009年7月将涉及房地产主营业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子公司中房置业公司,未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也未缴纳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因该税款尚未实际缴纳(即未实际发生),因此,海亮地产公司并没有从股权转让款中先行扣减的依据。

(三)中房置业应对其欠缴税款的行为,向海亮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房置业认为,其与海亮地产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其仅需保证股权转让无瑕疵,即是合法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实际上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中房置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100%的股权交割和公司名下的房产项目交割,因此,该《产权转让合同》兼具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双重性质。也就是说,中房置业不仅要依照合同的约定保证股权无瑕疵,还应承担资产存在瑕疵的违约责任。因中房置业欠缴税款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资产瑕疵带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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