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1.政策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对房地产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限制。
开票规定,选择编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第3、4列),并在“未开具发票”填写对应的红字销售额进行对冲。
二、差额扣除”开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纳税人使用“差额扣除”功能开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1.政策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纳税人在开票时,票面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票面不含税金额=含税销售额-票面税额
2.申报表填写
应根据含税销售额、税率(征收率)计算实际不含税销售额,按照实际不含税销售额和对应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扣除额申报纳税:
(1)未差额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按照开票情形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5列;
(2)未差额前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不税销售额×税率(征收率),按照开票情形填或不含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2、4、6列;
(3)将含税扣除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相应栏次,报表系统自动计算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