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1、避免发放不含税奖金:
假设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小于5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仍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元,员工个人收入都是5700元,企业都支付6000元(5700+300),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则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则将多缴企业所得税300×33%=99(元)。
2、避开无效筹划区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二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6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274.1元。
下面是4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
3、节税的同时要注意调动职工积极性:
例如张先生全年收入33600元。
方法1:张先生每月得到工资收入2300元,年终得到一次性奖金6000元。工资每月应纳税款=(2300-1600)×10%-25=45(元),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金应纳税款=6000×5%=3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税款合计为45×12+300=840(元)。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平均分配月工资不容易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全年收入不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变前提下,可以通过设置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来适当调整月份间工资的分配,使纳税筹划在实际中得到更大的应用空间。
方法2:张先生每月工资收入为21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剩余2400元(33600-2100×12-6000)可以作为各种名目的奖金在一年的某个月份发放,原则是使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不超过10%以确保筹划效果,即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超过3600元(1600+2000)。
例如将2400元分成两部分:1500元和900元,1至10月应纳税为:(2100-1600)×5%×10=250(元);11月和12月应纳税为:(2100+1500-1600)×10%-25=175(元),(2100+900-1600)×10%-25=115(元);年终奖金应纳税款为300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0+175+115+300=840(元)。
这种方法与方法1的税收负担一样,但是工资薪金分配上更加灵活,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更适合企业采用。
4、注意平衡工资收入,避免收入每月起伏太大多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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