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诉讼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务诉讼律师网 > 民商税案 > 其他税案

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秘诀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5-18 07:21:30  

  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专门约定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复印件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复印件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劳务公司应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可从以下两种约定条款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条款:劳务公司通过其银行一般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具体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务公司的劳务款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建筑企业(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建筑企业(甲方)的一般银行账户转入劳务公司(乙方)的一般银行账户。

  第二种约定条款:建筑公司将劳务结算进度款直接以公对公支付形式支付到劳务公司一般银行账户,劳务公司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进度款,必须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或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公司(乙方)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而且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果建筑企业(甲方)未接到农民工的任何投诉,则建筑企业(甲方)将剩余的20%劳务进度结算款支付给劳务公司(乙方)。若接到投诉劳务公司(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建筑企业(甲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公司(乙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公司(乙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必须签订一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参考范本联系小莫老师(电话18210906826同微信)购买。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是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劳务公司应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务诉讼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