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诉讼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务诉讼律师网 > 民商税案 > 关税案件

对海关征收物品关税不服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吗?

信息来源:全关通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10 16:40:21  

网友提问题描述:您好,我从国外回来携带了一些个人物品,也有一些是赠送给亲友的,海关征了2000多,如果不服的话,是否可以告海关,听说纳税争议都要先复议,请问对海关征收物品关税不服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吗?谢谢

全关通(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规定,进物品所有人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于海关征收税款不服的,属于纳税争议,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打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

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

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

应当缘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务诉讼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