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某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投资者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进行核算,且难以划分。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该企业的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费用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要求其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辅导。
二、税法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应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严格划分,否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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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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