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修理?何为修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这回明白了,简单地说,就是修理的是货物(即动产),修缮的是建筑物或构筑物(即不动产)。
二、增值税角度看电梯是动产还是不产?
营改增前为明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当时不动产还未营改增,自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虽然其依据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取代,新代码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两者均界定电梯属于设备,但113号文有特别规定, 原文如下:“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段虽然有点过时,因为全面营改增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但不难看出,113号文规定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实现上是认定为不动产管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简称11号公告)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此段不难看出,11号公告不管安装电梯还是维护保养都是把电梯作为不动产管理的。可为啥不说一下电梯踢蹬(坏了),扎古(修)好了,是按修理还是按修缮缴纳增值税呢?
三、增值税角度看是修理电梯还是修缮电梯?
还别说,我还真在网上搜到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文件,但均全文废止: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发 全文失效)
失效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抄送:北京、河南、内蒙、山东、辽宁、吉林、陕西、青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安徽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16日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全文失效 以下简称390号文)
失效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6月29日
困惑和期盼
两个批复文件前后跨度近一年半,前者规定电梯修理收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后者规定电梯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我有点糊涂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批复,同一天被同一个文件全文废止。其实我个人意见更倾向于390号文的规定,即电梯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虽然全面营改增后过时了,但可以顺理成章地认为应该就电梯维修收入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从11号公告的成文立意似乎也能看出点这意思来,可毕竟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呼吁总局尽快出台文件明确,消除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尴尬,降低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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