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k公司为外资公司,主要业务为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等。公司2010年至2012年向境外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权,其收购的股权资本溢价为9755万余元。K公司未在账上反映该部分资本公积增加,也未就该业务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务稽查员认为该资本公积的增加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相关法规向M公司追缴印花税48700余元,并加收滞纳金30800余元,罚款24300元。
二、律师分析
K公司的财务人员担承因不重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没有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更新情况,以为账册金额未发生变动就无需缴纳印花税。检查员详细解释了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重新确定,“资本公积”属于印花税计税依据之一,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
法规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三)营业账簿;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向M公司追缴印花税48700余元,并加收滞纳金30800余元,罚款2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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